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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

2020-11-10 10:21:59
代理記賬
詳細介紹:

哈爾濱執照代辦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nbsp;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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